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合同的制定可以明确交易的价格、数量、质量等重要条款,避免误解和误导,好文笔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先付款后合同推荐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先付款后合同篇1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合同作为维系经济运行纽带的作用更为突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全面并且切合中国实际的判断,才可以既保护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xx)西铁民初字第30号(xx年10月14日)
【案情】
xx年10月,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简称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拓能公司)签订了《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机、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收到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后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140万元定金,其余款项以租金形式支付;租售期限xx年,第1年至第2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80%、第3年至第4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70%、第5年至第xx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50%,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年收入租金保底金额为95.6万元;因资质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问题,责任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积极准备履行合同的前期工作,并于xx年至xx年间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了全部定金140万元。xx年3月,设备安装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才得知该设备的放疗系统主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不得投入使用。xx年12月,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生产厂商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xx年下半年可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但截止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起诉时,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和生产厂商仍未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
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认为: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在设备安装后不能及时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的延缓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从而导致成套设备至今无法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履行协议投资数百万元,协议签订4年多,从未治疗一例病人,损失巨大。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并要求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 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认为: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名为租售,实为合作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配送的加速器、模拟定位机、放疗系统(含电动光栅)都是合法厂商生产的产品。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自愿选定gk—2100直线加速器,该加速器是新产品,是原告自愿订立的合作协议,因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诉称到xx年才知道该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租金,分十年还清。原、被告并未约定gk—2100电子直线加速器获得的许可证时间,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完成。因此,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并无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选择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作临床试验是事实,双方进行合作也是事实,因此,双方订立协议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由法院来确定,但缔约过错是双方的,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第二项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加速器、定位机、放疗系统是三个独立的系统,没有相互依赖性,除了加速器外,定位机、放疗系统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正在使用当中。
综上,合同约定了相应义务,但没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时间,如约定时间则收取的费用会发生变化。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审判】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提供该套设备主要放疗系统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造成该整套设备从安装调试完毕至今未治疗一例病人的事实,由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最终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了履行合同,建设放疗室、培训人员,积极准备履行协议的前期工作。而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协议,给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造成了损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要求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的诉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应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双倍返还定金247.2万元以及设备定金16.4万元。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依法解除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应将三台设备,即 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返还给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双倍返还定金247.2万元以及设备定金16.4万元,两项合计263.6万元;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将该套设备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返还给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评析】
买卖合同纠纷是审判实践中最基本、最典型、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量最大的一类案件。如何正确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处理这类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在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的效力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协议中买卖的标的物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标的物存在瑕疵,应当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协议的最终目的不能实现,但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该协议为有效合同。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定条件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任何一种情形,仅给合同相对人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并且,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买卖标的物为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机、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双方对该套医用设备的价格、质量等有所约定,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虽然被告明知该套设备中的电子直线加速器缺少相应的生产注册证书,仍与原告签订买卖协议,其过错是明显的,但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无效没有必然的影响。同时,该买卖合同所涉及的买卖关系仅仅是一般性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范国,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二、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符合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合同有效的要件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不仅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也同样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的“不违反法律”在合同有效的认定中具体表现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和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xx年10月,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方自愿签订《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的型号为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并且被告上海拓能公司须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出具该套放疗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具代理授权证书、制造商is0900质量体系认证证明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安全质量许可证以及具有质量体系合格证书。被告上海拓能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的经销商明知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而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签订《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其过错是明显的。但是,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三、认定为有效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
首先,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规则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我国已有的合同效力的规定中,许多规则不但没有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交易活动起了限制作用,这在审判实践中使很多不应当被消灭的交易被归于无效。这种宽泛的无效合同制度,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目的不能实现,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其次,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减少无效合同,增加有效合同。据不完全统计,在现行合同法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约占合同案件的半数以上,其中很多是有瑕疵可以挽救甚至是有效的合同。为了纠正这个偏差,在现行《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制工作委员会在下发的关于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说:“合同自愿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任意以合同无效来解决纠纷。”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确认一个有效合同无效,就是消灭了一桩交易,使当事人为订立、履行这个合同的努力变为徒劳,造成资源浪费,使社会交易成本增加,妨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因为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是无效合同但也可以是可变更的合同,合同效力可追认的制度,合同内容欠缺的补救制度等。
再次,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已由权力扩张型思路向权力限缩型思路演变。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中坚持“尽量使合同得以生效”的基本精神,把合同的无效情形限制在较为狭窄的范围内。应当说,这一立法精神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发展与完善,交易活动日益丰富和多元,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自由尤其是交易(合同)自由的渴求。这种要求体现在法律中即表现为国家对合同之行政干预的减轻和合同当事人自由权利的张扬。我国现行合同法顺应了社会的这一要求,在合同无效制度中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尊重个人自由意志的倾向:凡是无碍社会基本秩序、仅仅关涉双方利益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的问题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也完全由当事人自由裁度。
先付款后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内部付款制度的管理,规范并统一付款程序,同时进一步提高甲乙双方的合作质量和合作效率,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付款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乙方开票的规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产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验收合格的产品型号和数量以签收的送货单为正。开票数量仅为甲方验收合格产品的数量(该数量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在每月30号前将发票寄/送到甲方财务部。
二、对甲方付款的规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铺底资金付款方式:既第一个月的货款押在甲方,到第二个月货款结算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天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个月发票中显示的总金额款项。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甲方不得无故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在接到发票次月月底前无法支付的,必须提前与乙方进行解释沟通,并争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可采取控制发货对甲方进行制约.如果乙方由于某些特殊情况要求甲方提前付款,必须提前与甲方及时沟通,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与帮助。
三、对产品的其它约定:
展示柜单面喷塑费为:8.5元/㎡,冷柜单面喷塑费为:8.5元/㎡,此两种产品的整套结算面积均为实际有效喷塑面积。冷柜如需要丝网印刷,需另加丝网印刷费: 元/套。甲方的.产品毛胚钣金由钣金厂运输到乙方指定的地方,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乙方无关。喷塑后的成品由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厂里。这甲乙根据双方约定的订货周期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订货周期为4天,既毛胚钣金送到乙方厂里再到成品由乙方送货到甲方厂里的时间,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乙方应严格按照与甲方确认的订单中的交货数量保质保量的进行交货。
四、对付款方式的规定:付款合同书范本
付款方式采取:每月货款的50%为现金或银行转帐支票;另50%的货款为银行承兑汇票。
五、其他规定:
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仲裁。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正常合作的情况下将长期有效,如任意一方要更改或解除该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向对方做出书面更改通知,双方协商修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先付款后合同篇3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第一条 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乙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甲方所有;房屋坐落于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产权及面积现状,并确认该房屋是以现状出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该价格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交付房款:
分期付款:
1、 甲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付乙方履行合约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
2、甲方于该房屋办理更名手续成功之时,将扣除履行合约保证金后的余款人民币 (大写: ) 交付于乙方;
第三条 乙方在该房屋更名成功当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甲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四条 乙方于甲方交清全部房款当日(工作日)到房管部门及开发商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第五条 违约规定:
买卖双方规定,违约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即总价)的10%,即人民币(大写: )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若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时,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预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7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房价总额的万分之3的违约金,即人民币 (大写: ),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7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房价总额的10%,即人民币 (大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房价总额万分之5的违约金,即人民币 (大写: ) ;
第七条 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先付款后合同篇4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选厂及矿山开采权分期买卖相关事宜,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1、_________选厂设备 ,土地使用权、道路通行权,电力设施,排水,房屋,选厂大件设备(详见交接清单)
2、矿山开采年限为___年,范围为
以上买卖标的物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乙方依照下列约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乙方预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
第三条 、如果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支付甲方剩余价款,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前款甲方不退还。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乙方,当面交接清楚,登记造册,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乙方同时将前款_________元支付给甲方,甲方给乙方书写收到条。
第五条、选厂在本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无条件全额承担,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经营选厂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无条件全额承担。
第六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法取得合同买卖标的物,依法经营相关业务,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经营活动。
第七条、乙方支付甲方剩余价款未到期限前,甲方不得催促乙方提前缴纳,无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60日内,选厂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甲方同意并有扶助变更义务。
选厂正常经营所需相关手续不能变更为乙方的,正副本手续在本合同生效后交付给乙方保管,甲方同意乙方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选厂所在地地市级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先付款后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_仓库
乙方:____县______乡施工队
为了顺利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特定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承包甲方库区南侧房屋__间翻修和生活区洗澡堂外侧房屋、间装修工程,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程时问:____年____月__日至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工程要求
1.库区东南侧__间房屋翻修范围包括房顶拆除、更换房梁、油毯、木板、瓦;__间房屋粉刷、吊顶、安装照明线路、供水管、门窗,墙裙底部1.3m为油漆,1.3m以上为涂料面,要求墙面光滑、照明线路不许外露。
2.澡堂外侧一间房屋粉刷标准和饭堂要求一致,更换电开关,维修照明线路,油漆3个门。
第四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本工程以国家gbj300-8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为依据。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验评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技术人员监督检查。
3.甲方对乙方的施工程序、工程质量实行全程监督检查。若发现质量问题,视影响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处罚(罚款从承包费中划拨)。工程施工中若发生质量问题,其损失有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要求组织验收。
第五条合同签订后,甲方由刘____、乙方由张__为现场代表,及时解决工程现场中出现的人为问题,并由甲方代表全程监控乙方施工质量。
第六条依据____省颁布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作出工程造价总值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七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将工程款的90%拨付乙方。
第八条工程保修期一年,在工程交工后一年内,工程质量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无偿修理,保修期满后由甲方将工程款的10%(工程维修押金)拨付乙方。
第九条其他条款:
1.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必须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并遵守甲方营区和库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人员人为造成的不安全后果负全责(特别是库房安全)。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验收及保修期满后失效。
甲方:_________仓库
乙方:______县_________乡施工队
代表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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